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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传媒伦理与社会发展学术研讨会召开

1999-12-0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由中央电视台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联合举行的“首届全国传媒伦理与社会发展学术研讨会”,于11月27—28日在北京召开。来自学术界的专家学者与新闻工作者共聚一堂,就当代传媒伦理学研究的现状与发展、新闻伦理与新闻法制、传媒业的价值取向与文化选择和传媒业自律与道德评议组织机构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与会同志认为,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对社会影响日益增大,它担负着自身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双重建设的使命,担负着启迪人们心智、拓宽人们视野、更新人们观念的社会责任。传媒的价值取向和文化选择与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命运密切攸关。因而,加强传媒社会责任、职业自律和文化建设迫在眉睫。

与会同志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加快了传播立法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共颁布了有关传播法规八十余种。这些法规对规范我国大众传播工作,促进传播事业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媒介越来越多,技术越来越先进,信息量越来越大,尤其是当代传播因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并且由于发展速度很快,影响又广泛,使人们来不及作出反应或选择,于是正面的、负面的信息,都统统接受了下来。这就涉及到职业道德问题。一个行业应有什么样的道德,应从它所占据的资源来考虑。我们的党报党刊除了对受众负责,还要对上级负责。新闻说客观公正,不可能是绝对的。因为,就是客观存在的,也有个选择问题、价值取向问题。作为媒体,应负有把握事实总体上的责任,即宣传、导向那些具有普遍性的、有现实意义的和代表主流的思想文化等。因为人们认为,一般上了电视、报纸的东西,代表了我们国家的意志。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西方媒体的作法都引进来。

与会同志指出,在新闻职业道德教育中应增加有关尊重和维护受众权益的内容,不能幻想大众传播者天生具备维护受众权益的意识。这种认识是在正确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的业绩评估机制和持续的服务实践中逐渐成熟的。但目前对受众权益进行系统的理论探讨很少。实际上,媒介从业者的行为界限除了不违法和不得误导舆论外,还有一个界限就是不能侵害受众的正当权益。如果对受众到底应当享有哪些权益不清楚,势必造成从业者职业道德意识的缺陷,不利于媒介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

与会同志说,由于我国传播立法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新闻法没有出台,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传播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仲裁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传播纠纷特别是新闻传播纠纷的仲裁和调节有很大的困难,造成传播特别是新闻传播纠纷不论大小一律到法院上诉,但被驳回的居多。因此,亟待加强新闻立法工作。

研讨会还就媒体公益广告的伦理问题、因特网伦理对策、传媒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关系、电视节目主持人伦理观和人格构建,以及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克服有偿新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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